山东省兽药生产经营等涉企现场行政检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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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涉企现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梳理压减涉企现场检查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畜牧兽医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畜牧兽医系统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27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孔凡德联系传真: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实施层级省、市、县

兽药经营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兽药经营监督检查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1.《兽药管理条例》(年4月国务院令第号,年2月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年3月农业部令第3号)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层级省、市、县

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年4月修正)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年2月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实施层级省、市、县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年11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层级市、县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免责申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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