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商平台无证经营兽药案
案情简介:
W市K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是经营宠物用品和食品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其全部经营业务都是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的,并通过租用的位于J市H村的仓库发货。年7月,W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向J市农林水利执法大队下发《查案通知》,反映K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情况。经过调查取证,K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上经营兽药,其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J市执法人员来到H村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兽药产品,后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当事人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J市农业农村局于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澄农(兽药)提[]第1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其销售兽药的生产厂家、进货记录、进货渠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产品包装标签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六万七千多笔涉嫌兽药中,筛选出了当事人通过淘宝网销售兽药笔、阿里巴巴网销售美国辉瑞硕腾卫佳四联五联疫苗26笔,违法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共计为.88元。并通过W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至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并提供产品的交易快照。四张电子光盘,如实记载了当事人销售兽药的品种、时间、数量、金额及买家信息,分别作了三次询问笔录,当事人也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不讳。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指“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查获,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J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8元,并处违法经营的上述兽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76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4元。
以案释法:
作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关产品的经营许可证,做到懂法、遵法、守法,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当事人因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上销售兽药产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无库存兽药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共计为.88元。
法律释义: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iparentsbook.com/syzn/8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