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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的主体是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主体的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负责对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单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5.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的机构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和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7.可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的主体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是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指动物疫病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10.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1.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12.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3.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14.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是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16.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指一类疫病是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21.二类疫病是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22.三类疫病是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23.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是对动物疫病未来形势可能发展的方向和程度所进行的判断。2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封锁令;控制、扑灭;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5.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2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是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8.强制免疫是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
29.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国家通常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31.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32.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33.动物诊疗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34.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里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35.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主体是兽医主管部门。
3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7.饲养场和养殖小区距饮用水、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集贸市场m以上;距种畜禽场m以上;距动物诊疗场所m以上;动物饲养场的间距不少于m;距离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所m以上;距人口密集区及主要交通干线m以上。
38.在饲养场或养殖小区,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不少于5m。
39.种畜禽场距饮水源、养殖场、人口集中区、主要交通干线m以上;距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屠宰加工场、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所m以上。
40.屠宰场距饮用水、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m以上;距种畜禽场m以上;距诊疗所m以上;距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m以上。
41.隔离场所距饲养场、屠宰、无害化、诊疗、集贸市场、隔离场m以上;距人口集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源m以上。
42.无害化处理场距饲养场、隔离、屠宰、诊疗、集贸市场、饮用水源m以上;距人口集中区和交通干线m以上。
43.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距人口集中区、水源地、饲养场、屠宰场m以上;距种畜禽场、隔离场、无害化场m以上;距诊疗场所m以上。
44.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距饲养场m以上;距种畜禽场、隔离场、无害化场m以上;距诊疗场所m以上。
45.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示免疫证明。
46.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47.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48.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49.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d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及生产品:货主除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3d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0.屠宰动物时应当提前6h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1.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的应在捕获后3d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2.大中型动物隔离期(检疫期)为45d;小型动物隔离期(检疫期)为30d。
53.水产苗种离开产地前,应提前20d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4.养殖、出售、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水产苗;应在捕获后2d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5.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56.执业兽医应于每年3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几个报告。
57.动物诊疗指的是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58.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负责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
59.病例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60.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6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工作原则是“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62.应急预备队的组成是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
63.应急组织体系是由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64.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65.一类动物疫病有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
白斑综合征。
66.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
67.二类动物疫病有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牛结核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等。
68.三类动物疫病有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禽结核病等。
69.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70.兽药管理条例立法目的是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
71.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
72.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兽药经营企业停业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73.兽药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4.兽药监督管理的检验机构是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75.以下属于假兽药的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76.以下属于劣兽药的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它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77.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8.兽药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
79.兽药外包装标签:必须标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
80.安瓿、西林瓿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81.盐酸赛拉嗪注射液:14日;安纳咖注射液:28d;乙酰甲喹片:牛、猪35d;氯丙嗪片注射液:28d;盐酸氯胺酮:28d;磺胺嘧啶片:牛28;阿维菌素:羊35d,猪28d;甲硝唑片:牛28d。
82.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有口蹄疫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痒病病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83.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有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绵羊痘和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出血症病毒、狂犬病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
84.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档案保存至少20年。
85.冻干样本: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86.动物诊疗机构的病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
87.执业兽医因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的主体是动物诊疗机构。
88.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疾病,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处元以下罚款。
89.国家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90.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兽药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
91.收回、注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情形之一是中止兽医职业活动满24个月。92.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疾病,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处元以下罚款。
9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管理规定对于所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的保存年限为永久。
9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管理规定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95.屠宰加工场所在动物装卸台应配备的照明设备照度不小于lx。
96.动物养殖场向发证机关报告其上年度动物防疫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时限是每年的1月底。
9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要退货的兽药的标识字体颜色为黄色。
98.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是协助执业兽医师开展兽医职业活动。
9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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