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已于年4月21日发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规定,农业农村部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以下简称“兽药GMP”)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年5月31日。二、自年6月1日起,新建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生产车间,均应符合新版兽药GMP要求。三、自年6月1日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受理兽药生产企业到期换证并按照年发布的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核发至年5月31日。四、年6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证书有效期核发至年5月31日。相关链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兽医发布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办,《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承办。欢迎您积极投稿、建言献策,投稿邮箱:zgs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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