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印发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脚上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jdsb/191109/7600005.html关于印发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测、严格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二、加强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三、加强检打联动。要深入实施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和经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四、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工作机制。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单位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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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7号)的要求,为做好年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质量监督效能,特制定本计划。一、组织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年上海市下达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见附件1)。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兽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进口兽药的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的抽样工作;本监督抽检计划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次计划的检验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密切配合,做好对抽检不合格企业的查处。二、监督抽检原则按照“双随机”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原则,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抽样。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突出重点,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原则上对每个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和监测批数累计不超过本年度总批数的1%。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检的企业产品抽检力度,本年度内原则上应对本辖区所有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上海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三、抽检比例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进口兽药产品的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附件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四、抽样要求(一)监督检查1.发现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的产品、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2.未赋转载请注明:http://www.iparentsbook.com/sysc/7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