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养殖环节兽药监
各镇街兽医站、县站各股室:
兽药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我县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规范问题,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一定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兽药监管,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兽药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镇街兽医站要按照《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兽药养殖环节的监管职责,积极履职,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镇街兽医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中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持续加强养殖环节兽药监管,推动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央视3·5曝光案件显示,少数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各镇街兽医站要充分认识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加强宣教指导,不断提高规范使用兽药意识
各镇街兽医站、县镇技术人员要定期深入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巡查、包场指导等形式,采取现场检查督导、发放资料等措施,宣传兽药使用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使养殖场户进一步明确其规范使用兽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不断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和兽药规范使用技术水平,教育引导养殖场户按法律规定规范使用兽药,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要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科学合理使用兽药是养殖环节必要的疫病防控措施,只要规范使用就不会对畜产品安全造成大的影响。通过普及法规和科学饲养管理知识,稳定社会公众畜产品消费信心,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巡查监管,督促养殖场规范使用兽药
各镇街兽医站要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开展辖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安全使用检查活动,各镇街原则上每周进场检查2次以上。检查要覆盖生猪、家禽、牛羊等所有品种畜禽养殖场户,落实监管责任人,确保出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采购、使用记录,杜绝从网络销售、“拎包销售”等生产经营资质不可靠的企业采购兽药,确保进场兽药安全可靠;督促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不随意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所谓“预防用药”,认真执行休药期等安全用药规定。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药的行为,重点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等,严格核查养殖场户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掌握情况,发现违规使用人用药品、违禁添加物,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四、突出重点环节、开展细查严管
重点检查养殖场兽药(含各类兽用药物、疫苗、添加剂、消毒药品、清洗剂等)购入、使用环节,检查养殖场兽医室药房(库)、饲料库、产品库、奶站挤奶厅、生鲜乳贮存室、检测室、留样室以及清洗剂、消毒药贮存库(柜)等场所;检查各类兽药购入台账(票据)、使用记录、使用制度、品质检验单等材料。重点检查是否违规使用抗菌药物、人用药品,是否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说明和安全期规定,是否违规使用禁用、限用、慎用兽药等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实效
为确保监管工作顺利推进,县动监所将对各镇街兽医站兽药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镇街兽医站要尽快明确辖区内各规模养殖场户包抓人员,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并及时上报县动监所,确保养殖环节兽药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痕迹化开展,做到监管到位,起到实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附:、《兽药管理条例》节选;
2、农业部公告禁用兽药目录汇总;
3、国家规定各种畜禽禁用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节选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部公告禁用兽药目录汇总一、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类)()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类)
双甲脒。
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3、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三、最新增添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国家规定各种畜禽禁用的兽药.肉鸡
()允许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类、矿物类和维生素类药。
(2)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3)使用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4)限制使用某些人畜共用药,主要是青霉素类和喹诺酮类的一些药物。例如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青霉素、诺氟沙星等。
(5)禁止使用影响动物生殖的激素类或其他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例如:苯甲酸雌二醇、安定等。
(6)肉鸡在饲养过程中预防和治疗疾病,必须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休药期。
(7)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和治疗药物时应注意配伍禁忌。例如:莫能菌素钠预混剂主要用于鸡球虫病,使用时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搅拌配料时禁止与人的皮肤、眼睛接触,休药期5天。盐霉素钠预混剂主要用于鸡球虫病和促进畜禽生长,使用时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
(8)肉鸡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选择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在使用中药散剂时要注意看说明书上的主要成分,禁止使用含有喹乙醇的中药。
(9)禁止使用呋喃唑酮。
2.蛋鸡
()对饲养环境、禽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如苯酚、煤酚、间苯二酚。产蛋期禁用酚类、醛类消毒剂。
(2)在兽医指导下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常量、微量元素补充药、营养药、电解质补充药、维生素类药和助消化药。
(3)治疗药物需凭兽医处方购买,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如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等兽药。
(4)使用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5)产蛋期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治疗药物,但治疗期间所产鸡蛋不得供人类食用。
(6)禁止在整个产蛋期鸡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7)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
(8)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9)使用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治疗细菌性疾病和支原体感染时,避免与四环素、大环内酯类(如红霉素)抗生素合用;避免与含铁、镁、铝药物同服。
(0)禁止使用呋喃唑酮。
3.生猪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2)禁止使用嘛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3)喹乙醇预混剂用于猪促生长,禁用于体重超过35kg的猪,休药期35天。
(4)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例如: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用于治疗猪支原体肺炎和嗜血杆菌胸膜肺炎,使用时避免接触眼及皮肤;禁止与莫能菌素、盐霉素等聚醚类抗生素混合使用。
(5)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
(6)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
4.肉羊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盐酸氯丙嗪、安定等违禁药物。
(2)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己烯雌酚、苯甲酸雌二醇等违禁药物。
(3)不得使用敌百虫。
(4)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
(5)肉羊育肥后期使用药物治疗时,要严格执行所用药物的休药期,达不到休药期的不应作为无公害肉羊上市。
5.肉牛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2)育肥后期使用盐酸土霉素(注射用粉针)或土霉素注射液、磺胺嘧啶片、磺胺嘧啶钠注射液、磺胺二甲嘧啶片、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伊维菌素注射液等,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3)禁止使用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
(4)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
(5)禁止使用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所有用途)。
(6)禁止使用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7)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所有用途)。
(8)禁止使用安眠酮及其制剂(所有用途)。
(9)禁止使用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
(0)禁止使用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杀虫剂)。
()不应使用抗生素滤渣作肉牛饲料原料。因为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6.奶牛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2)对饲养环境、厩舍、器具进行消毒,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如苯酚(石炭酸)、甲酚等。
(3)禁止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饲料。
(4)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的抗菌素:恩诺沙星注射液、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磺胺嘧啶片、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
(5)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的抗寄生虫药:阿苯哒唑(即丙硫唑)片、伊维菌素注射液、盐酸左旋咪唑片、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
(6)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的生殖激素类药:注射用绒促性素、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醋酸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注射液、注射用垂体促卵泡素、注射用垂体促黄体素、黄体酮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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