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通知兽药文号网上申报新系统开始运行
农办医[]31号
根据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农业部组织开发了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并已于年5月1日开始运行。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农业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中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关闭“新建申请”功能。年7月1日前企业用户可使用原有账号和密码在旧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二、自即日起,申请人应按照新《办法》要求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并登录“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网址: 三、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纸质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抽样和技术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以下简称“办公大厅”),同时在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操作。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及比对试验方案、协议、药学研究资料等文件应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中。
四、兽药生产企业变更审批信息的,变更的信息应通过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兽医局更新系统数据库中的有关信息后,企业方可申报审批事项。
五、生物制品类需样品抽样的,企业应先联系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抽样后再网上申报,并将《抽样单》作为附件上传到新系统中。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旧系统中受理的申请,继续在旧系统按原规定办理;已在旧系统申报但办公大厅尚未受理的,申请人需在新系统重新填报,办事条件按原规定执行,并需在“其他附件”栏中上传原申请表首页,在申请表备注项中注明“旧系统申请的流水号”,办公大厅受理时间截至年6月30日;上述情形之外的,均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七、办事条件按原规定在新系统填报的申请,新系统有要求但按原规定不需要上传的附件,申请人可用说明性文件替代;原规定需要上传但新系统没有要求的附件,申请人可将有关附件上传至“其他附件”栏。
八、新系统建议使用IE浏览器。系统操作如遇问题,请咨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量监督处康孟佼,-;吴涛,-。
农业部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为保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4号)顺利实施,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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