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乡村兽医基本用药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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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溶液、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7)林可胺类: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片、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8)其他: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

  

2.合成抗菌药

  

(1)磺胺类药: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复方磺胺对甲氧嘧啶粉、磺胺间甲氧嘧啶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可溶性粉、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复方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

  

(2)喹诺酮类药:恩诺沙星注射液、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恩诺沙星片、恩诺沙星溶液、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恩诺沙星混悬液、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盐酸二氟沙星片、盐酸二氟沙星注射液、盐酸二氟沙星粉、盐酸二氟沙星溶液、噁喹酸散、噁喹酸混悬液、噁喹酸溶液、氟甲喹可溶性粉、氟甲喹粉。

  

(3)其他:乙酰甲喹片、乙酰甲喹注射液。

  

(二)抗寄生虫药

  

1.抗蠕虫药:阿苯达唑硝氯酚片、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硝氯酚伊维菌素片、阿维菌素注射液、碘硝酚注射液、精制敌百虫片、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

  

2.抗原虫药:注射用三氮脒、注射用喹嘧胺、盐酸吖啶黄注射液、甲硝唑片

  

3.杀虫药:辛硫磷溶液(水产用)。

  

(三)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1.中枢兴奋药:尼可刹米注射液、樟脑磺酸钠注射液、盐酸苯噁唑注射液。

  

2.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注射用硫喷妥钠、注射用异戊巴比妥钠。

  

(四)外周神经系统药物

  

1.拟胆碱药:氯化氨甲酰甲胆碱注射液、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2.抗胆碱药:硫酸阿托品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

  

3.拟肾上腺素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4.局部麻醉药: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五)抗炎药

  

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泼尼松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醋酸地赛塞米松片、倍他米松片。

  

(六)生殖系统药物

  

黄体酮注射液、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

  

(七)抗过敏药

  

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

  

(八)局部用药物

  

苄星氯唑西林注射液、氨苄西林钠氯唑西林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硫酸新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吡利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

  

(九)解毒药

1.金属络合剂:二巯丙醇注射液、二巯丙磺钠注射液。

2.胆碱酯酶复活剂:碘解磷定注射液。

3.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亚甲蓝注射液。

4.氰化物解毒剂:亚硝酸钠注射液。

5.其他解毒剂:乙酰胺注射液。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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