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未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条文解读:
一、兽药分类管理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二、处方药的使用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三、相关主体的报告责任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兽药的买卖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五、兽医处方笺管理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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