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布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
年3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公布了年州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年兽药监督抽检制定兽药产品品种等内容。
具体如下: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7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省级监督抽检中疑似假兽药和检验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跟踪抽样,负责组织对省级监督抽检的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和对各地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各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辖区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各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本计划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和8个州市兽药检测所承担本计划检验工作。
三、总体要求
各州市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抽样和检验责任,切实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州市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州市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件1。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和监测比例。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见附件3)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各地要将监督抽检结果按时报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州市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本级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所在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本州市监督抽检结果报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报送格式见附件4、附件5),在报告中应根据计划要求对抽样区域、抽样品种及比例、检验项目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20个指定品种应有抽样批数总结和不合格原因分析。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季度后20日内分别将全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报告报我厅畜牧兽医处。
(二)在省监督抽检中检测出产品中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为0时,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将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中监所。
(三)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被通报的假劣产品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
五、经费保障
各州市开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本计划抽检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格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做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经营户)的后续处理工作,要对各地州市兽药的抽样进行指导,给予抽样单位在兽药可追溯、 杨锦华;-(传真);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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