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布畜牧企业ldquo黑名单r
河南省第五批畜牧企业“黑名单”
单位或个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列入“黑名单”的理由
河南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情节严重,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四)项
武陟县亿鑫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猪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水分含量两次超标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十)项
武陟垚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许昌中盛高科制药有限公司
有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三)项
西峡县三兴养殖场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六)项
南阳粮育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弘枫养殖场
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南阳市二医厂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国立肉食实业有限公司
生猪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水分药物残留含量超标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十)项
刘召鹏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郝用平
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张美香
无证经营兽用生牧制品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杨泉坡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八)项
任驰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八)项
王林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八)项
闫志强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张小林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乔小豹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慕松安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吴小强
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田建民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刘可庆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李运锋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赵晓
生产经检疫不合格肉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贾荣品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张文铎
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乔荣新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张栓元
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朱桂华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丁荣杰
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赵雪玲
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胡道红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胡道彬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赵永峰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王井书
销售假冒伪劣大豆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八)项
徐军喜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八)项
周文功
对生猪注沙丁胺醇、注水,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二)(八)项
关印彪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杨宝国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李勇敢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孙利姣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祖海安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李新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李平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项
王峰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符合列入“黑名单”第(一)
河南省畜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推进畜牧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不良企业惩戒力度,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企业。
第二条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根据监管情况,将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畜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畜牧企业“黑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可随时按程序公布。
第五条畜牧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生产、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
(三)生产假冒产品,或经营明知是假冒产品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或一年内违法行为累计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的;
(五)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六)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监管,或抗拒、不配合执法的;
(七)阻扰案件查办,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或损毁查封物品的;
(八)因违法生产经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
(九)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农业部列入“黑名单”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辖区内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畜牧企业信息进行收集汇总,逐级审核备案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也可根据掌握情况直接采集信息。畜牧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理由)等内容;
(二)事前告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核确定。经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征求省畜牧局相关处室意见后,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通过河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网等途径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原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组织检查,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畜牧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第八条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多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九条对于在我省有经营行为的省外畜牧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畜牧企业,是指从事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畜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12月11日河南省畜牧局印发的《河南省涉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豫牧〔〕99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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