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关于新修订进口兽药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号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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