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作出要
关于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补充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提升行政审批规范性,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
《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按“(年份号)+兽药经营证字+市编号+三位顺序号”形式编制,如“()兽药经营证字号”。其中,为年份号,兽药经营证字为固定字段,为地区编号,为顺序号。市编号共6位数字,15为山东省,中间两位数字为经营企业所在地级市,最后两位为经营企业所在县(市、区)(地区编号一览表见附件)。顺序号共三位,按年度发证顺序依次编号,下一年度顺序号重新编排。如济南市槐荫区年核发的第18号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证编号为“()兽药经营许可证字号”。各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区等功能区,执行市级编号或由各市自行按所辖县(市、区)编号接续编排。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的,编号执行省级编号。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标示
经营化药、中药制剂的,经营范围标示为“兽药制剂”;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范围根据审批结果,标示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兽用原料药的,经营范围标示为“兽用原料药”。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事项
(一)新建兽药经营企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须按前述编号规则新编证号。之前已核发,但未按前述编号格式编号的,于年12月31日前按此编码要求调整完成。
(二)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如为迁址(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变更经营范围,且需进行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须按前述编号规则重新编号,原号不再使用。其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且需进行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年份号按实际年度编号,其余数字不变。
(三)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且无需进行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
(四)同一年度内,已过期或注销、吊销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再使用。
四、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主体的要求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兽药经营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营业执照中明确由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可以受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兽药GMP生产企业跨县级(市、区)区域异地设立仓库或构成销售行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龙头企业等统一供用兽药的,必须按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方伟、白华、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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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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