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有了这份清单,以后办什么事去什么部
经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自治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获得通过,并陆续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公布。
自治区农牧厅
行政许可
1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3主要农作物(含草、食用菌)相邻省间引种审批
4草种进(出)口审批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6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7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审批(子项数量:3项)
8地方种畜禽场的审批
9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10草种和食用菌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11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
12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
13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14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15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备注:Ⅲ类)
16国外引进植物(农作物)种子(苗)检疫审批
17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18兽药经营许可
19兽药生产许可
20新兽药研制许可
21兽药广告审查
22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23跨省动物引种检疫审批
24草原征占用审核(子项数量:3项)
25冬虫夏草进出口审查(备注:审核转报)
26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27自治区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审核
2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检验员资格认定(子项数量:2项)
29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30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子项数量:2项)
31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子项数量:2项)
32农药广告审批
33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34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35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核
36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3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书审核
38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核
3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核发
40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运输许可
4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行政处罚
42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43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44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45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46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47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48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49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50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1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5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3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5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55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5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57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相关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8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处罚
59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60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1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62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行、行洪的处罚
63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64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和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65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和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6对从境外引进、向境外输出和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67对未按要求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68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69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70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以及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以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71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72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73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74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75对未按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76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77对未按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按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78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条件的处罚
79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80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81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82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83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8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85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8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处罚
8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8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运输肉品未按规定(温控、防尘、吊挂、不得敞运)的处罚
8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90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9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9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93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9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95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以及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8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运输肉品未按规定(温控、防尘、吊挂、不得敞运)的处罚
8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90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9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9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93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9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95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以及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96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97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98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99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和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及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兽药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对违规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处罚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对买卖、出借、出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出详细纪录的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违规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进行处罚
对违法破坏草原的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的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对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强制
扣押没收假劣种子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产品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场所
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监测或经监测不合格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且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在紧急情况下,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植物检疫费征收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子项数量:2项)
行政检查
草畜平衡监督检查
对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渔业船员及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草种广告的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检查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兽药质量、饲料质量、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的监督抽检
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审核和现场检查及标识监管
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监督
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监督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农牧业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行政确认
制定和公布自治区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
建立或确定自治区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优良种畜登记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
田间试验承担单位的认定
耕地质量的等级认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确定、公布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行政奖励
表彰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先进个人
草原防火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种质资源(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对动物防疫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表彰奖励
农技推广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审表彰
对植物新品种育种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植物检疫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其他类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渔业水域环境质量及污染监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
饲料、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立、申报及监督
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初审(备注:审核转报)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初审
渔业污染事故鉴定及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发布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开具进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检测结果公布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备案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绿色食品年检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备注:审核转报)
农产品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的划定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安全鉴定、重点检查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服务方面的举报受理和纠纷调解
农药登记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调解
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初选
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农民教育培训监督
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推荐
水产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办理
自治区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
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
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发展
自治区林业厅
行政许可
1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核准移植野生树木
6核发出自治区和从拉萨木材交易市场至其他地市木材运输证
7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8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9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0从自治区外调入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11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需在非疫区进行对属于自治区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审批
12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
13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14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15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自治区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16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17国家二级和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8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9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行政处罚
20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21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22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23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24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构成犯罪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25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6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27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擅自开垦湿地的;违法捡拾鸟卵或者破坏鸟卵的、擅自采砂、采石、采矿的;除抢险救灾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罚
28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9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30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31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2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33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3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5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6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37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38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9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0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1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42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4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44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5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46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47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8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49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50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以及在有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强制
51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征收
52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检查
53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54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55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56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57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认定
行政奖励
58对考核优异的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奖励
59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其他类
60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61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审核转报
62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6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6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65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主编:韩普
来源:西藏日报
责任编辑:丁天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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