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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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行业的最高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修订了!

由国务院年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已在本行业实施十六周年,在过去的这些日子里,《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研发、注册、审批、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为顺应本行业的飞速发展、国家简政放权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国务院于近日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中五项已不再适应现有情况的修订条款:

1、将新兽药研发的临床试验审批改为备案: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2、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再实行进口审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3、增加了新兽药临床试验前不备案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增加了兽药管理部门的备案职责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5、删除了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具体文件内容扫描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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