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长治查获一起假兽药案,招远一家饲料

长治农业执法检查组查获一起假兽药案件近日,由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组织沁县、长子县农业执法队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沁源县开展农业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假兽药“杨树花口服液”与市农业执法队6月15日在潞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查获的假兽药系同一产品。在沁源县一家兽药经营门店,检查组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杨树花口服液与在潞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查获的假兽药外形相符,执法人员立即将其取下认真与示例的问题产品相对比,发现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批准文号、GMP证书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之前市农业执法队查处的产品均相同,系同一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沁源县农业执法队当场对该问题产品进行了证据登记异地保存,下一步将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处理。此外,还在沁源县发现兽药经营企业涉嫌经营人用药品线索1个,向2家农产品种植基地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来源:黄河新闻网长治频道招远一家饲料店无证售卖兽药产品被查近日,由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五中队执法人员在对蚕庄镇某饲料店进行整顿时,发现当事人有兽药产品在售。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勘验,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现场及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进行拍照记录。9月14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和对违法经营户进行法律宣传,该经营户认识到无证经营兽药是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法律链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来源:黄河新闻网长治频道招远综合执法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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