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征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组织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年9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洪乐、鲁小艺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litao

cfda.gov.cn

  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       2.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年9月6日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第一部分前言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版)》的基础上修订。

一、分值设置

《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设置。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分,关键项的分值≥50分,基本项的分值≤50分。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16分。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总分值(关键项+基本项+鼓励项)≤分。具体分值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中设置。

二、结果判定

(一)依据相关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果创建城市没有出现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标准》要求。

(二)首次创建国家层面评价中,专家评价得分与创建期间创建城市日常工作情况、省级评价得分情况、省级评价推荐提交资料审核情况、国家层面暗访检查情况、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分别按照70%和5%、5%、5%、10%、5%的权重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结果≥90分,视为合格。

(三)跟踪评价中,达到《标准》的获得命名城市,专家评价得分与省级跟踪评价得分情况、跟踪评价周期中第一年跟踪评价情况、第二年跟踪评价情况、第三年跟踪评价情况、国家层面暗访检查情况,分别按照70%和5%、5%、5%、5%、10%的权重进行综合复审。综合复审结果≥90分,视为合格。

三、标准解释

本《标准》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正文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







































北京治疗严重白癜风的医院
什么原因得白癜风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iparentsbook.com/sysc/692.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