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兽药GSP实施细则)从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兽药经营企业,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形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兽药产品查询的追溯管理系统。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年第8号)等的有关要求,我厅修订了兽药GSP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年《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规发〔〕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年10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年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规范》中已明确规定的,按照《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申请经营兽药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应当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相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用于兽药经营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其面积、设施、设备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旗县(区)及以上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在苏木乡镇及以下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盟市(含盟市)以上城区内其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容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旗县(含旗县)以下地区其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容积应不少于20立方米。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
(五)在同一旗县(区)城区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每个连锁门店所经营兽药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总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仓库。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经营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度、湿度条件的仓库或设施。其中,冷冻保存温度为-15℃以下;冷藏保存温度为2~8℃;阴凉保存温度为0~20℃;常温保存温度为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并设置温度、湿度指示装置。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措施;经营需液氮保存的兽用生物制品,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液氮罐;收货、发货的拆装环境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储存要求;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温箱和温度记录跟踪仪。
(三)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和保险柜等特殊设备,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四)兽药仓库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七条兼营兽药的,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不得共用,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北京看白癜风医院哪家比较好北京治好白癜风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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