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阜平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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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标准

  1、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技术员的须经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

  2、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购入兽药,必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产品通用名、有效成分、停药期、检验合格证、包装和外观质量等。

  3、兽药经营企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柜台,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有专用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营业场所和库房整洁卫生,药品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不准露天存放药品。

  4、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销售工具和包装物料。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建立的各项制度和原始登记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人员岗位职责、兽药保管制度、兽药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制度等;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包括兽药购销记录、兽药入库、出库记录等);

  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聘用合同等)及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及平面规划布局图(标准设计图纸);

  7、设施设备清单及原始凭证;

  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飞燕

  联系-

  电子邮箱:fpxzspj

.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局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二、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行政审批局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三、登记程序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飞燕

  联系-

  电子邮箱:fpxzspj

.   箱:fpfb

.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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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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