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开展兽药渔药生
武汉市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开展兽药(渔药)
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渔药)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渔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近期,武汉市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向全市兽药(渔药)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号召,要求全面加强监管工作,全力确保淡水产品源头质量安全。
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渔药)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应按兽药监督管理。
二、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各区要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渔药)生产、经营的管理。生产渔药均应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经营兽药(渔药)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渔药)实施监督管理。没有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但标签上标注了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内容,一律视为假渔药依法查处。各区可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年1号和2号(附后)印发给辖区渔药生产、经营企业,并及时发布水产养殖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
三、开展拉网排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各区要对辖区所有渔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拉网排查,认真查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渔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要组织精干力量,通过明察暗访核实案件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普法宣传,拒售拒用假劣兽药(渔药)。各区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教育兽药(渔药)生产经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合法生产经营,不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渔药)。教育水产养殖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渔药产品,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它化合物,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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