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普通兽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区域内首次申请经营普通兽药、期满换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地点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申请条件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申请材料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川农办函(〕号)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八)企业经营的兽药种类和品种目录;(九)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新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一)至(九)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换证或迁址的兽药经营企业,还须提供已有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企业,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4、办理时限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川农办函(〕号)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兽药GSP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兽药GSP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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