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要求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年5月15日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制度调整对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省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完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做好审批工作过渡衔接。要组织做好《办法》宣贯解读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让兽药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二、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各地要严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批标准,规范工作程序,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家开展现场检查验收,确保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一致,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审查申请资料,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与申请人拟销售代理的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类别和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核发或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要及时上传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对涉及地方保护、审查不严格、违规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全面落实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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